護照條例 第11條 法規:護照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