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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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