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母法 第9條 本條例第十條所稱短期停留,指擬在我國境內每次作不超過六個月之停留者。停留簽證之效期、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國籍、來我國目的、所持護照種類及效期等核定之。停留簽證之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分為單次及多次。 本條定義的名詞 短期停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