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六條所定因特殊需要,外交部得准予抵我國時申請簽證者,指特定國家國民以外之外國護照持照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外交部同意者:一、應我國中央政府機關邀請來我國訪問。二、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或活動。三、因應我國重大事故或處理災難救助案件,須緊急來我國。四、有其他重大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