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長期居留,指擬在我國境內作超過六個月之居留者。駐外館處簽發之居留簽證一律為單次入境,其簽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持證人入境後,應依法申請外僑居留證。在我國境內核發之居留簽證,僅供持憑申請外僑居留證,不得持憑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