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效期,指自簽證核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停留期限,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入境次數,指於簽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憑來我國之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