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母法 第7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外交簽證及第二款所定禮遇簽證,其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入境次數及停留期限,依申請人需要及來我國目的核定之。未加註停留期限者,入境後停留期限不予限制,但不得逾其來我國執行任務所需之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