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6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6條 前條之保存期限,自最後記載年度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算。本規則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已辦理終結尚未銷毀之文件證明文書簿冊,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