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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應以書面或電磁記錄方式編制文件證明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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