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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文件證明登記簿保存三十年。
涉及不動產物權得喪變更之文件證明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保存十年。
前項以外之文件證明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保存三年,必要時得提前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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