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4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4條 本條例有關文件證明之文書及其相關附屬文件卷宗,應保存於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不得攜出。但經有關機關依法調閱、已製作影本留存或因避免事變而攜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