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母法 第4條 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其領務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後,已無其他人員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將申請案及有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