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法規: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母法 第5-1條 申請驗證之文書不宜或申請人請求不在該文書上驗發文件證明書,於依本條例有關規定驗證屬實後,得在該文書之影本上驗發文件證明書,記明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符,及原本或正本經驗證屬實,並得為其他適當之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