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為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對文書影本與其原本或正本是否相符,於必要時,得自行依申請人提出之文書原本或正本製作影本。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比對外國文書影本是否與該文書原本或正本相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