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第10條 法規: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10條 外交部及各機關得視駐外機構實際需要,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專門人才,其員額合計不得逾駐外機構總預算員額之百分之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