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4條 法規: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