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