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5條 法規: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三章 居留 第15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有效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