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9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3-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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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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