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9條 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9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