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8條 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3-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