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17條 法規: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3-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7條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撤銷或廢止被害人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應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