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二章 移民業務機構 › 第一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第5條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置之專任專業人員,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合格,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且專任於移民業務機構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