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建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檔案。前項檔案內容應包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照片、護(證)照號碼及錄存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並註記錄存單位、錄存日期及錄存人員姓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