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9條 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