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3條 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3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檢具申訴書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方式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