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一年內,以書面檢具申訴書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申訴書影像檔方式為之。
但侵害發生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