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2條 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