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第11條 法規: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申訴之決定,應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