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就業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
外國公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從其規定。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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