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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條主管機關得對下列文書之原本或正本為驗證:一、經我國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文書。二、由駐外館處出具之證明或經其公證或驗證之文書…
- 第9條駐外館處得對下列文書之原本或正本為驗證:一、經主管機關驗證之文書。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或驗證…
- 第10條申請驗證在國外作成之文書,應向管轄該文書作成地之駐外館處為之。但受理申請之駐外館處認有特殊情形,且無查證困難,並報經主管…
- 第11條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一、申請事項不屬…
- 第12條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第一項之文書驗證,應比對查驗該文書原本或正本上之有權簽字人簽章是否與經保存之該等人員簽章式樣相符。駐外…
- 第13條主管機關辦理第八條第二項或駐外館處辦理第九條第三項第一款之文書影本驗證,應令申請人提出該文書之原本或正本,核對文書影本與…
- 第14條申請驗證之文書,經依本條例規定驗證屬實者,除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外,應驗發文件證明書,並得於必要時,調查文書之實質內容而為適…
- 第15條文書經驗證者,僅證明文書上之簽章為真正或文書形式上存在,其文書所載內容不在證明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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