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就業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必要時,審查機關得要求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必要時,得要求經外交部複驗。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外國公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