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1條 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本人、其原經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得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一年;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