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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申請書。
二、健康檢查證明。
三、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
四、出生地證明。
五、入國日期證明。
六、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無國籍人民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子女,得隨同申請居留。
依本條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自核發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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