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下列外國人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一、在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或大學附設之華語文中心就學之人員。
二、經教育或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在我國研習、受訓之人員。
三、外籍傳教及弘法人士。
四、與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初次申請依親居留者。
五、其他有居留需要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係經教育部專案核列大學之獎學金受獎者,得不受最長有效居留期間一年之限制。
前條第二項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核發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自原居留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延期三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年。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