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一、申請書。二、護照及居留簽證。三、其他證明文件。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居留證者,免附前項第二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