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9條 法規: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申請人未委任律師,於實施面談時為委任律師之意思表示者,移民署應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委任律師在場,面談進行中受任律師不在場或委任關係終止或解除,申請人得請求改期面談,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