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第7條 法規: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7條 受任律師於申請人接受面談時,得在場陪同、筆記詢問要點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申請人陳述內容經移民署認有重大遺漏者,得經申請人同意,由受任律師代為補充。受任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錄影、錄音或直播。二、拍攝面談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