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其申請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前項申請人獲准核發其他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時,應繳回原入出境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