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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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