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依第四條規定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說明書。前項受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或甲種以上旅行社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者,一年內不得再受委託辦理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