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一、年滿二十歲。二、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三、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