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前條保證人應保證下列事項:一、保證書之內容真實。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三、於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所需費用。被保證人辦妥定居之戶籍登記前,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擔前項保證,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