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一次以臺灣地區人民配偶之身分申請依親居留,應親自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外,其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得親自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移民署或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