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9條 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強制出境事由者,移民署應於強制出境處分作成前,召開審查會審查。但當事人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或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由移民署作成強制出境處分書後,逕行強制出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