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3條 有戶籍國民入國,應備有效護照,經移民署查驗相符者,於其護照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入國。有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不及申請補換發者,應持憑入國證明文件查驗入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