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6條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籍遠洋漁船船員,隨任職之我國國籍漁船出海作業或返國,應備下列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後出國或入國:一、護照或漁船船員手冊。二、漁民出港名冊或漁民返港名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