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第16-1條 法規: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6-1條 停靠於我國港口之船舶上工作船員有入國需求者,得由移民署派員登輪查驗。但因天候、海象惡劣或有其他因素致登輪困難者,應以其他方式執行查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