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12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至醫療機構診療之必要時,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應指派專人陪同,並提供必要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