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救護辦法 第3條 法規:緊急救護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3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三)孕婦待產者。(四)其他緊急傷病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緊急救護 緊急傷病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